一、项目编号:YWCG******GK
二、项目名称:义乌市教育研修院多媒体触控一体机采购项目
三、采购日期:2025-06-13
四、相关当事人
投诉人:******有限公司
地址: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香城北路188号附50号
被投诉人 1 :义乌市教育研修院
地址:义乌市西城路266号
被投诉人 2 :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
地址:义乌市望道路300号
五、基本情况
一、投诉人诉称
******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大型企业产品。利用虚假的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谋取本次中标。
二、被投诉人辩称
被投诉人1义乌市教育研修院辨称:
******有限公司投标时出具了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,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供应商进行了资格性审查。
******有限公司提供了2025年5月29******************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。根据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“政府采购监督检查、投诉处************有限公司符合本项目关于中小企业政策规定的有关要求,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不足。
被投诉人2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辩称:
1.******有限公司投标时出具了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,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供应商进行了资格性审查。
******有限公司提供了2025年5月29******************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。根据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“政府采购监督检查、投诉处************有限公司符合本项目关于中小企业政策规定的有关要求,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不足。
经本机关调查查明:
1.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(项目编号:YWCG******GK)。2025年5月23日发布采购公告。6月13日完成项目开标评标。6月16日发布中标结果。被投诉人于2025年6月18日收到投诉人通过“政采云”提交的质疑函。并于2025年6月25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不成立的书面答复。
******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。
六、处理依据及结果
本机关认为:
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。被投诉人答辩相关意见,本机关予以采信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五十六条、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第二十九条第(二)项规定,本机关决定:驳回投诉。
************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七、处理时间:2025年8月6日
八、执法机关信息
******财政局
2、联 系 人:龚女士
3、联系电话:0579-******
附件信息: